关于填报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基础信息登记表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接辖区公安机关通知,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管理,按照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:“自2017年6月1日起,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。2017年8月31日后,民用无人机拥有者,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,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,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,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”。现要求对校园内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信息进行摸排登记,请各单位通知相关人员下载附件《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基础信息登记表》进行填报,汇总后于4月2日14时前将电子档发送至牟元东老师OA邮箱。
安全管理处
2021年3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