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规范电动摩托(自行)车校内充电管理的通知
全体教职员工:
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动摩托(自行)车管理,防止电动摩托(自行)车在校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充电,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隐患,按照最新修订的《重庆市消防条例》关于“支持和鼓励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,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、充电场所”的要求,经报请学校研究同意,在校内设置集中充电场所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校内充电管理
电动摩托(自行)车校内集中充电场所设置在学校北一门附近的电动摩托(自行)车专用停放点,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其他区域违规充电,一经发现,安全管理处将取消车主电动摩托(自行)车进校权限。
二、规范充电费用管理
校内巡逻车刷卡免费充电,其他教职员工电动摩托(自行)车采取扫码缴费的方式,按照0.52元/度的价格支付实际产生的电费,所收取费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。
特此通知。
安全管理处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
2024年5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