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的图书文献资料均属国家财产,读者必须注意爱护,并妥善保管。
若损坏或丢失书刊,按以下方法赔偿:
一、凡有损坏丢失书刊,可以购买同版、同卷册书刊归还,按10元每册收加工费。
二、对污损或丢失书刊,购买不到同版、同卷册书者,按以下规定赔偿:
1.珍藏文献,指出版较早,已绝版,收藏量少,孤本,有重要收藏价值的文献,绝版工具书等,丢失按原价的15倍赔偿,并给予停借三个月的处理;若有污损、撕毁、缺页,每页按5.00元赔偿。
2.丢失工具书,按原价10倍赔偿;若有污损、撕毁、缺页,每页按3.00元赔偿。
3.多卷书,丢失的,按全套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4.普通图书,丢失的按以下标准赔偿:
(-1985年出版)按原价8倍赔偿;
(1986年-1995年出版)按原价5倍赔偿;
(1996年-2000年出版)按原价3倍赔偿;
(2001年及以后出版)按原价2倍赔偿。
5.多卷书和普通图书若有污损、撕毁、缺页,每页按2.00元赔偿。
6.损坏图书条码、磁条、书标按2.00元赔偿。
四、自赔偿之日起30天内,读者找回原书的,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,办理退款手续,赔款扣除自赔偿之日起计算的文献资源占用费后,如数退还读者。
五、读者窃书刊资料,按原书价的10-20倍以上罚款,情节严重者或两次以上者,则报请学校进行纪律处分。
六、读者借阅图书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立即报告本馆工作人员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有关页面加盖印记,方能借出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者负责,按本规定予以罚款。
七、爱护图书,人人有责。读者应互相监督,对违章行为的检举人员图书馆将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八、其他
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时,应主动说明情况,并在一个月内办清赔偿手续。过期不办者,除暂停借书、仍计文献资源占用费外,并报有关部门处理。